台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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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連帶擔保核准名冊
本會100年3月22日 第十屆第3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
2016-01-07

台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函
政府為健全房屋市場及平衡社會負面感受,並維護租稅的政策與決心,本會肯定這樣的政策方向,且不支持不肖業者之不勞而穫的投機炒作行為。
惟政府應邀集各相關公會座談,傾聽中南部業者辛苦經營的心聲後,審慎考量後研議出一套週全的配套方案,以達成功遏止炒房之效,又不會影響民眾購屋換屋的意願,否則屆時打房的效果達到了,卻導致房地產的冬天也來了,更造成台灣逐漸經濟好轉的燕子,也將飛走不再回來。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
原 條 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
第一項: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建 議 修 正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
第一項: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擁有二戶(夫妻各自擁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說 明 1.馬英九總統強調「奢侈稅」目的在打擊「投機」而非打擊「投資」。現今台灣家庭所得結構普遍為雙薪家庭,夫妻各自擁有財產且各自理財投資者比比皆是,應非限制僅有一戶房屋,建議放寬為夫妻各自擁有一戶。
2.建議參考新公佈北京版國八條,北京市戶籍家庭已擁有一套住房者可再購買一套住房。已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北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再購房。

原 條 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
第七項: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建 議 修 正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
第七項: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併同座落基地第一次移轉者,且座落基地之所有權人不限營業人。
說 明 1.目前房價過高大多集中在大台北地區,而中南部房價幾乎都沒有上漲,且因市場機制(偏好透天厝)及90%以上皆為小型建商,因財力薄弱的限制下大都興建五樓以下透天房屋為主。而建築本業大部份均與地主合作,採「合建分售」模式共同開發來降低投資成本。
2.依前開草案規定,並無明定排除「座落基地及地主」,會導致將來合建分售的土地賣給購屋者仍應課徵奢侈稅,且易造成日後地主要求增加合建分售之配額比例,到最後建商所增加之成本定會轉嫁給消費者買單,徒增社會成本。
3.地主不願釋出土地,影響房屋市場正常供需,造成景氣全面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