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統整購買、持有、出售房地相關之稅務資訊,讓您⼀次看懂契稅、印花稅、房屋稅、地價稅、⼟地增值稅及房地合⼀稅!
| 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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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購買、持有、出售房地的稅務快速看 二. 自住房地優惠稅率適用條件 (一) 房屋稅 (二) 地價稅 (三) 土地增值稅 (四) 房地合一稅 |
一、購買、持有、出售房地的稅務快速看
以下摘要相關稅務資訊,欲知各稅務詳情可點擊下方連結查看,或可參閱<稅務小常識[另開新視窗]>:
| 項目 | 稅目 (點擊連結查看詳情) | 稅率 | 申報或繳納時間 |
|---|---|---|---|
| 購買 | 契稅[另開新視窗] | 契價(評定標準價格)× 6% | 1. 成屋: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 2. 預售屋: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3. 法拍屋: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 印花稅[另開新視窗] | 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買賣不動產契據金額 × 1‰ | 契據交付或使用時繳納。 | |
| 持有 | 房屋稅[另開新視窗] | 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自住住家用房屋1.2%或全國單一自住房屋1%) | 於每年5月份繳納。 |
| 地價稅[另開新視窗] | 課稅地價 × 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2‰) | 於每年11月份繳納。 | |
| 出售 | 土地增值稅[另開新視窗]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稅率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 ※ ⼟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 × 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 100-(改良土地費⽤+⼯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 訂約日起30日內申報。 |
| 綜合所得稅 (舊制) | 財產交易所得為房屋成交價-成本-費⽤,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再依綜所稅稅率5%、12%、20%、30%、40%計算應納稅額。 |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年5月份申報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 |
房地合一稅[另開新視窗] | (成交價額 - 成本 - 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稅率 (符合自住房地條件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10%) |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 |
※ 房地合一稅制:適用於出售105/1/1以後取得的房地。
站外連結之參考文章:
>>地方稅節稅手冊[另開新視窗]【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稅務小常識[另開新視窗]【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稅制設計-個人[另開新視窗]【資料來源:財政部房地合一稅2.0】
>>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查詢[另開新視窗]【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二、自住房地優惠稅率適用條件
(一) 房屋稅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4.8%,住家用房屋符合以下條件者,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或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1%。另外,若房屋有焚燬、坍塌、因災害毀損等情況,可免徵或減收房屋稅,詳情請參閱<如何減輕您的房屋稅[另開新視窗]>。
| 項目 | 說明 |
|---|---|
| 條件 | 1. 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2%) (1)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2.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1%)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符合上述(1)及(2)規定,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 申請 | 1. 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另開新視窗]>提出申請。 2. 或申報契稅時,透過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請。 3. 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者,當期就可以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
(二) 地價稅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10‰~55‰,採累進稅率課徵,符合以下條件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詳情請參閱<自用住宅土地好康報您知[另開新視窗]>:
| 項目 | 說明 |
|---|---|
| 條件 |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 土地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 4. 都市⼟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90.75坪)、非都市⼟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211.75坪)。 5. ⼟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只限1處。 |
| 申請 | 1. 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另開新視窗]>提出申請。 2. 或申報契稅時,透過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請。 3. 或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在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14欄勾選申請。 ※ 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以前申請者,當年就可以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已核准而用途未改變者,以後免再申請。 |
(三) 土地增值稅
A.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符合以下條件者適用10%土地增值稅稅率,詳情請參閱<如何減輕您的土地增值稅[另開新視窗]>:
| 項目 | 一生一次 | 一生一屋 |
|---|---|---|
| 限制 | 一生限用一次。 | 適用一生一次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無次數限制,並以出售時⼟地所有權⼈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者為限。 |
| 條件 | 1. 出售前1年內,無供營業使⽤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 1.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且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籍並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3. 都市⼟地面積不超過1.5公畝(45.3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公畝(105.875坪)。 |
| 申請 | 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在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另開新視窗]>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 |
B. 申請重購退稅優惠(換屋)
不管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以下條件者,可就已繳納之⼟地增值稅額,退還不⾜⽀付新購⼟地地價之數額,詳情請參閱<如何減輕您的土地增值稅[另開新視窗]>:
| 項目 | 說明 |
|---|---|
| 條件 | 1. 出售及重購土地的期間在2年內,先購後售、先售後購皆適用。 2. 「新購土地地價」減去「原出售土地地價-土地增值稅」仍有餘額者。 3. 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 4. 出售及重購⼟地上之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在該地辦竣⼾籍登記。 5. 重購都市⼟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坪)或重購非都市⼟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211.75坪)。 6. 出售土地前1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7. 如為「先購後售」者,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 8. 重購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
| 申請 | 向原出售土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另開新視窗]>申請。 |
(四) 房地合一稅
A. 適用自住房地優惠稅率
符合以下條件者,個人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為免稅,超過的部分以稅率10%計算。
| 項目 | 說明 |
|---|---|
| 條件 | 1.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 交易前6年內,無供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交易前6年內,本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
| 申請 | 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由納稅義務人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另開新視窗]>申報。 |
B. 申請重購退稅優惠(換屋)
不管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房地合一稅額計算退還或減除。
| 項目 | 說明 |
|---|---|
| 條件 | 1. 出售及重購自住房地的期間在2年內,先購後售、先售後購皆適⽤。 2. 出售及重購之自住房地,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 3. 出售及重購之自住房地無供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 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
| 申請 | 由納稅義務人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另開新視窗]>申請。 |